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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的部分病原菌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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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介

食物中毒是指患者进食被细菌污染的食物,或食物中含有毒素所引起的急性中毒性表现。污染的细菌主要包括变形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等。

多发生在夏季,气温较高时,或食物放置时间较长所致。患者主要表现为进食后半小时到一小时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

腹痛为脐周阵发性绞痛,腹泻可以表现为水样便,有时可伴有发热。呕吐物和粪便作细菌培养可找到致病菌。治疗可给予补液,补充电解质,应用左氧氟沙星,环丙沙星等药物抗感染治疗。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凡是通过摄食进入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的或中毒性的一类疾病,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即指通过食物传播的方式和途径致使病原物质进入人体并引发的中毒或感染性疾病。从这个概念 出发当不包括一些与饮食有关的慢性病、代谢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然而国际上有人把这类疾病也归为食源性疾患的范畴。顾名思义,凡与摄食有关的一切疾病(包括传染性和非传染性疾病)均属食源性疾患。1984年WHO将食源性疾病(foodborne diseases)一词作为正式的专业术语,以代替历史上使用的食物中毒一词,并将食源性疾病定义为通过摄食方式进入人体内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或中毒性质的一类疾病

食源性疾患可以有病原,也可有不同的病理和临床表现。但是,这类疾患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通过进食行为而发病,这就为预防这类疾病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倡导合理营养,控制食品污染,提高食品卫生质量,可有效地预防食源性疾患的发生。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很少使用食物中毒的概念,经常使用的是食源性疾患。近20年来,他们对食源性疾患的定义、流行因素、危害程度、预防措施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等的研究有了较大的进展。我国历来重视食物中毒的防治工作,已形成了一整套的食物中毒的报告管理制度。《食品卫生法》已明确规定了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内容。由于历史原因,由食物传播的肠道传染病、腹泻病的报告管理仍属传染病报告的范围。对人畜共患病的报告尚不健全。因此,食物中毒仅是食源性疾患的一部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因食物不卫生、食品污染对健康造成的危害。如何加强对食源性疾患的统一管理,统一报告,从预防和控制措施上与国际接轨,将是食品卫生工作者长期的任务。

二、疾病预防

1.避免在没有卫生保障的公共场所进餐。

2.在有卫生保障的超市或菜市场购买有安全系数的食品。不买散装食品。

3.新鲜食品经充分加热后再食用。不喝生水。

4.避免生熟食混放、混用菜板菜刀等,防止生熟食交叉污染。

5.不生食、半生食海鲜 及肉类。生食瓜果必须洗净。

6.重视加工凉拌类和生冷类食品的清洁。

7.尽量每餐不剩饭菜。

8.吃剩的饭菜尽量放10℃以下贮藏,食用前必须充分加热。

9.夏季避免食用家庭自制的腌渍食品。

10.养成饭前便后洗手的良好卫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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